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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纺织(2024年本)

来源:产品中心    发布时间:2024-01-03 22:34:31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财经委第一次会议部署,适应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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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财经委第一次会议部署,适应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体系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形成《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24 年本)》)。

  《目录(2024 年本)》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技术、装备及产品;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合乎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利于安全生产,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对环境造成污染,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外的,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属于允许类。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有利于关键技术创新,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有利于产业跨区域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有利于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和服务业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技术、装备和产品。对改造后能效达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标杆水平的项目,参照鼓励类管理。

  鼓励类目录聚焦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关键领域,重点鼓励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需要政府发挥引导作用、对行业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指导作用的事项;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发挥、对国计民生影响不大、对行业发展作用有限、发展水平不再先进的事项,不再列入鼓励类。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依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对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的连续共聚改性〔阳离子染料可染聚酯(CDP、ECDP)、碱溶性聚酯(COPET)、高收缩聚酯(HSPET)、阻燃聚酯、低熔点聚酯、非结晶聚酯、生物可降解聚酯、采用绿色催化剂生产的聚酯等〕,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聚对苯二甲酸环己烷二甲醇酯(PCT)等新型聚酯及纤维的开发、生产,阻燃、抗静电、抗菌、导电、相变储能、智能温控、光致变色、原液着色、吸附与分离、生物医用等差别化、功能性化学纤维的高效柔性化制备技术,智能化、超仿真等功能性化学纤维生产,原创性开发高速纺丝加工用绿色高效环保化纤油剂。

  2.采用绿色、环保工艺与装备开发、生产可降解纤维材料〔聚丁二酸丁二酯(PBS)、聚对苯二甲酸-己二酸丁二醇酯(PBAT)、聚己内酯(PCL)、聚 3-羟基烷酸酯(PHA)、聚乳酸纤维(PLA)等〕、莱赛尔短纤(单线 万吨以上)及莱赛尔纤维长丝、生物基纤维材料(以竹、麻等新型可再生资源为原料的再生纤维素纤维、海藻纤维、壳聚糖纤维、动植物蛋白纤维、生物基聚酰胺、生物基聚酯等)。

  3.高性能纤维及制品的开发、生产、应用:碳纤维(CF)(拉伸强度≥4200MPa,弹性模量≥230GPa)、芳纶(AF)、芳砜纶(PSA)、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UHMWPE)(纺丝生产装置单线cN/dtex,初始模量≥1800cN/dtex)、聚苯硫醚纤维(PPS)、聚酰亚胺纤维(PI)、聚四氟乙烯纤维(PTFE)、聚苯并双噁唑纤维(PBO)、聚芳噁二唑纤维(POD)、聚醚醚酮纤维(PEEK)、聚 2,5-二羟基-1,4-苯撑吡啶并二咪唑纤维(PIPD)等

  4.符合绿色低碳要求的动物纤维、麻纤维、桑柞茧丝、彩色棉花、彩色桑茧丝等天然纤维的高品质加工技术与产品。

  5.采用智能化、连续化纺纱成套装备(清梳联、粗细联、细络联及数控单机,喷气涡流纺、高速转杯纺等短流程先进纺纱设备)生产高品质纱线,采用新型数控装备(高速数控无梭织机、自动穿经机、自动验布机、全成形电脑横机、全成形圆纬机、高速电脑横机、高速经编机、细针距圆纬机等)生产高支、高密、提花等高档机织、针织纺织品。

  6.采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印染技术〔印染清洁生产技术(酶处理、高效短流程前处理、针织物连续前处理、低温前处理及染色、低盐或无盐染色、低尿素印花、小浴比间歇式织物染色、数码喷墨印花、泡沫整理等)、功能性整理技术、新型染色加工技术、少水/无水和节能低碳印染加工技术、复合面料加工技术〕和装备生产高档纺织面料,智能化筒子纱染色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7.采用非织造、机织、针织、编织等工艺及多种工艺复合、长效整理等新技术生产功能性产业用纺织品。

  8.智能化、绿色化、高效率、低能耗纺织机械,及其关键专用基础件、计量、检测仪器、试验装备开发与制造。

  10.麻类生物脱胶技术,无聚乙烯醇(PVA)浆料上浆技术,浆料上高效治理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利用聚酯回收材料生产涤纶工业丝、差别化和功能性涤纶长丝和短纤维、非织造材料等高附加值产品,利用聚酰胺回收材料生产锦纶(PA6)长丝和短纤维技术及应用,利用聚丙烯回收材料生产丙纶(PP)长丝和短纤维技术及应用,利用棉纺织品回收生产的再生纤维素纤维产品,废旧纺织品回收再利用技术、设备的研发和应用。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安全生产,不利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能效未达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标杆水平的新建项目,参照限制类管理。

  限制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主要从安全、环保、能耗、水耗、质量等方面设置限制条件,对已经不再产能过剩、市场能够有效调节、放开限制后没有安全环保等隐患、已有明确监管措施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不再列入限制类。

  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国家相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12.入纬率小于 600 米/分钟的剑杆织机,入纬率小于 700 米/分钟的喷气织机,入纬率小于 900 米/分钟的喷水织机。

  13.采用聚乙烯醇浆料(PVA)上浆工艺及产品(涤棉产品,纯棉的高支高密产品除外)。

  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市场可以有明显效果地调节、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已经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产品,在没有安全环保等隐患和“死灰复燃”风险、已经有明确监管措施的前提下,不再列入淘汰类。对能效未达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基准水平、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造的项目,以及对所生产产品设备能效未达到最新版《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中准入水平或未达到强制性能效标准最低要求的项目,参照淘汰类管理。淘汰类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如淘汰期限为 2025 年12 月 31 日是指应于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照法律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1.使用时间达到 30 年的棉纺、毛纺、麻纺设备、机织设备。2.ZD647、ZD721 型自动缫丝机,D101A 型自动缫丝机,ZD681型立缫机,DJ561 型绢精纺机,K251、K251A 型丝织机等丝绸加工设备。

  15.使用年数的限制超过 15 年的国产和使用年数的限制超过 20 年的进口印染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形设备、圆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

  16.使用年数的限制超过 15 年的浴比大于 1:10 的棉及化纤间歇式染色设备

  17.使用直流电机驱动的印染生产线.印染用铸铁结构的蒸箱和水洗设备,铸铁墙板无底蒸化机,汽蒸预热区短的 L 型退煮漂履带汽蒸箱。

  19.螺杆挤出机直径小于或等于 90mm,2000 吨/年以下的涤纶再生纺短纤维生产装置。